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37號
原 告 黃煜芠
潘思絜
兼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信鳴
潘培芬
被 告 黃璽太
黃信郎
張郁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