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96號
PCDV,111,補,696,202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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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6號
原 告 鄭中第
被 告 李佔
張劉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1,008元(詳如
本院卷附本院民國110年11月15日公告所示之系爭不動產拍定總
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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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