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42號
PCDV,111,補,1242,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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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42號
原 告 郭富子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建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計算式:1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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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