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30號
PCDV,111,補,1230,202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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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30號
原 告 上洋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富
被 告 興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368,5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063元。扣除原告
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本件原告尚應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陸萬參仟伍佰陸拾參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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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洋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