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27號
PCDV,111,補,1227,202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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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27號
原 告 寶佳臻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錢羿淇
訴訟代理人 徐紹鈞律師
被 告 賴銘勇

蔡麗裕
陳宜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6,292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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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