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2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張庭維律師
錢佳瑩律師
被 告 陳昌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上之地上物(使用面積740平方公尺)移除後騰空返還占用之
土地予原告,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中不當得利部分
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
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主張之被告占用土地面積核
算。系爭土地民國111年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4萬850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為740平方公尺,則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89萬元(計算式:740×4萬8500=3589萬)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7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