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77號
PCDV,111,補,1177,202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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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77號
原 告 苑舉正
苑舉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被 告 林文宗
晁春蘭
鄧幼鵬
黎玉蘭
鄭文華
鍾慶光
鍾蕙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1,735元(計算
式:191.13㎡9,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應一併提出全體被告之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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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