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71號
PCDV,111,補,1171,202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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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71號
原 告 方郁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宇翔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0萬元(柒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100元(柒
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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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