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44號
PCDV,111,補,1044,202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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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44號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A女之母 (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B男、B男之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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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