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聲抗字第31號
抗 告 人 何育龍
代 理 人 何奕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秋霞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
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6號),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
國111年5月6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聲字第67號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院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6號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下稱本案訴訟),承審法官趙義德(下 稱承審法官)於民國111年2月25日開庭時,未經審核抗告人 當庭提出之反訴狀內容,即以意圖延滯訴訟及損害相對人即 本案訴訟原告權益為由當庭否決上開反訴,並示意抗告人另 行起訴,否則本案在伊手上,伊將命抗告人繳交裁判費後再 駁回抗告人之反訴,在在語帶威脅抗告人。抗告人抗議表示 ,若另行起訴,對抗告人而言反是延滯訴訟及損害權益,承 審法官竟回答:「那是你的事」。本案訴訟中,相對人是欠 債不還之加害人,卻反受承審法官「不可損害原告權益護航 」;抗告人是遭受欠債不還之受害人,反受承審法官以「那 是你的事」駁斥。加害人要有權益保障,受害人權益反可棄 之不顧,則違法者反可取得有利之法律地位,顯與法律之公 平正義相左,亦悖於平衡與誠信原則。承審法官違反公平正 義原則,未能以客觀存在的事實作為依據,反以主觀想像, 偏頗本案,顯非合法。抗告人據本案訴訟111年2月25日庭訊 情形,已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佐證,縱法庭錄音光碟 尚未交付,法院仍可依職權調閱。抗告人已具體指明承審法 官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並提出足供法院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原裁定對於抗告人所主張之前揭事項, 均未說明何以不得為抗告人有利之認定,原裁定容有未備理 由之當然違背法令事由,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 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者,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 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有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 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法官 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指揮訴 訟欠當、曉諭發問態度欠佳等,則不得謂有偏頗之虞,而據 為聲請迴避之理由。
三、經查,抗告人所指情事,經核乃屬承審法官在本案訴訟開庭 審理過程中,依民事訴訟法第259條:「被告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 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同法第260條:「反訴之標的,如 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 ,不得提起。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 提起。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 等規定,審認抗告人所提反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之職權行使 ,於法有據,縱致當事人一造不利,尚難執此遽認其執行職 務有偏頗之虞。至抗告人指摘承審法官「語帶威脅抗告人」 、回稱「那是你的事」等情,並請求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2 月25日法庭錄音光碟。惟依上揭說明,不滿法官指揮訴訟不 當、曉諭發問態度欠佳等情事,既均難謂有偏頗之虞而得據 為聲請迴避之理由,則縱令抗告人所陳上情屬實,亦不過僅 屬承審法官開庭態度曉諭發問是否失當、欠佳情事,參前說 明,自仍尚難謂與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要件相符。此外,抗 告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可資釋明承審法官與當事人之一造 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對於本案訴訟有何特別利害關係, 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客觀事實,核 與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聲請迴避之要件即有不符, 難以准許。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 請本案訴訟承審法官迴避,洵非有據。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 聲請,核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 明廢棄,非有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宋泓璟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