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4年度,17號
TCDM,104,金訴,17,2017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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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金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承毅
選任辯護人 陳琮涼律師
      洪嘉威律師
被   告 許立綸
上一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謝錫深律師
被   告 蘇瓵靚
上一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羅誌輝律師
被   告 唐淑媞
上一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潘艾嘉律師
被   告 官宇隆
上一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4 年度偵
字第2147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承毅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肆拾肆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蘇瓵靚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零陸佰參拾貳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唐淑媞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官宇隆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立綸無罪。
犯罪事實




一、緣徐明、劉幟利用分任負責人、執行長之美國萬通投資銀行 控股集團(下稱萬通集團)在美國等地(不含臺灣)設立萬 通奇蹟公司(下稱萬通公司),並約於民國102 年間推出附 表一所示之5 種萬通奇蹟套裝專案(下稱套餐),以對萬通 公司設立地之不特定大眾,銷售萬通奇蹟網之「萬通幸運雲 」、「萬通雲空間」、「萬通雲電台」、「萬通雲書庫」、 「萬通電視頻」、「萬通雲交友」、「萬通雲遊戲」共7 項 雲端產品,而附表一所示之套餐除均可使用上述雲端產品外 ,並搭配不同之分紅暨招攬他人加入購買之獎金制度,且俱 以已屬會員者,替新加入者湊足點數完成註冊(以下就完成 會員註冊所需點數逕稱為註冊點數,俾與後述「可兌現分紅 」區辨),而為新加入者購買上述套餐暨加入成為萬通公司 會員之條件。其中銷售價格最高亦即每單位美金1999元董事 級別(下稱董事Ⅴ型套餐)之分紅、獎金內容如附表二所示 ,僅單就「環球營業分紅」項目,加入購買人原投入之美金 1999元,經約250 個曆日後,得以獲取可領回美金2800元「 可兌現分紅」之權利,亦即相當於除可取回美金1999元原投 入本金外、另再加領美金801 元「可兌現分紅」之權利,其 中所賺取之美金801 元「可兌現分紅」權利,經與原投入本 金折算結果,年利率乃高達58.50%,加入購買人顯可藉此取 得與本金迥不相當之紅利;而分紅以外獎金之多寡,則主要 繫諸所招攬下層會員之多寡,並輔以所招攬之下層會員間若 達一定條件,另有獎金之發放。詎徐明、劉幟(均未據起訴 )竟進而思及自同年6 月起吸收臺灣之民間游資,明知非依 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收 受投資或以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 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 其他報酬;復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之獎金必須基於其 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不得主要基於介紹他 人加入(後者為「變質性多層次傳銷」),執意指派同具犯 意聯絡之集團重要成員顧小美(由本院另以104 年度金重訴 字第166 號審理中)提前於102 年4 或5 月起來臺開始推銷 上述套餐,並以董事Ⅴ型套餐為最主力之銷售標的,同時許 以如附表二所示之高額分紅、獎金為誘因之多層次傳銷方式 招募他人加入購買,並鼓勵加入購買者積極發展下層組織, 以便能藉此吸收更多之加入購買人而達違法吸收存款之目的 ,李玉麟余佩芬胡宗儀關少鈞(原名:關瑋廷)、林 祺易、李秉榮張家宗(前開7 人由本院以104 年度金重訴 字第166 號審理中)、翁榮仁(經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為不起訴處分)、鄭子緹(另由本院以105 年度金



訴字第13號審結)等人先後加入之,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會 員加入。
二、周承毅關少鈞之介紹而加入、蘇瓵靚周承毅之介紹而加 入、唐淑媞蘇瓵靚之介紹而加入、官宇隆林祺易之介紹 而加入後,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之獎金必須基於其所 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不得主要基於介紹他人 加入,暨上述套餐所推廣之雲端產品實際上至多僅有「萬通 雲空間」勉可供使用,其餘開發中之雲端產品本身當時幾乎 尚不具市場價值,而係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許以與雲端產 品銷售幾乎無何關聯之高額紅利、獎金為誘因,促使、招攬 他人購買。詎為發展下線組織以獲取獎金,暨將購入套餐後 持續累積之「可兌現分紅」實際折現取償等原因,與徐明、 劉幟、顧小美李玉麟胡宗儀關少鈞林祺易等人,共 同基於非法經營變質性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㈠周承毅於 102 年10月31日在高雄市中正路摩斯漢堡店說明關於萬通公 司投資,由蘇瓵靚偕同唐淑媞梁譯心前去聽取,經周承毅 介紹招攬蘇瓵靚以折算為美金1999元約新臺幣12萬元出資購 買董事Ⅴ型套餐2 單位(蘇瓵靚僅支付1 單位之款項、另1 單位則由周承毅代墊),蘇瓵靚因而成為周承毅之第一層下 線;㈡唐淑媞梁譯心亦在場受招攬先後(梁譯心於102 年 11月7 日加入)分別以折算為美金1999元約新臺幣24萬元出 資購買董事Ⅴ型套餐4 單位、約新臺幣80萬元出資購買董事 Ⅴ型套餐13單位,唐淑媞梁譯心因而成為蘇瓵靚之第一層 下線,嗣梁譯心再以重購方式購買董事Ⅴ型套餐2 單位;另 蘇瓵靚於102 年11月間說明分享投資萬通公司經驗以招攬曾 涪羚,且於同年月25日一同前去高雄市建國路與大順路特力 屋附近荷里特咖啡廳,曾涪羚以折算為美金1999元之約新臺 幣12萬元出資購買董事Ⅴ型套餐2 單位,曾涪羚經安排成為 蘇瓵靚之第二層下線(排序位置在梁譯心之第一層下線); ㈢唐淑媞於102 年11月間,偕同謝鳳英前往高雄市六合路與 民族路附近,聽取周承毅關於萬通公司說明會,招攬謝鳳英 以折算為美金1999元約新臺幣42萬元出資購買董事Ⅴ型套餐 7 單位,謝鳳英因而成為唐淑媞之第一層下線;㈣官宇隆施作霖瀏覽林祺易之關於萬通公司網頁分析資料,由官宇 隆先加入萬通公司後,招攬施作霖以折算為美金1999元約新 臺幣6 萬3 千元出資購買董事Ⅴ型套餐1 單位,施作霖因而 成為官宇隆之第一層下線,嗣再以重購方式購買董事Ⅴ型套 餐1 單位。而周承毅蘇瓵靚唐淑媞官宇隆因而依首揭 制度取得與雲端產品銷售幾無關聯之直接推薦獎金及領袖獎 金。




三、案經謝鳳英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 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定有明文,而所謂相牽連案件,依刑事 訴訟法第7 條規定,包括一人犯數罪者、數人共犯一罪或數 罪者、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犯與本罪有關係之 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查公訴人於本院 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166 號(起訴案號:103 年度偵字第25 35、2536、3042、4706、19996 、12187 、22524 、22525 號、104 年度偵字第1589號)被告顧小美等人所涉違反銀行 法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於104 年12月21日以中檢秀重 104 偵21479 字第131802號函提出書狀就被告周承毅、許立 綸、蘇瓵靚唐淑媞官宇隆違反銀行法部分追加起訴(追 加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21479 號),並於同日繫屬本院, 有上開函件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參,而被告周承毅等5 人 與被告顧小美等人彼此間有共同正犯關係,經核係數人共犯 一罪之相牽連案件,於法並無不合,本院自應予審理。二、被告官宇隆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林祺易施作霖於警詢時所 為陳述之證據能力(院二卷第21頁背面、第88頁背面),本 院審酌該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供述,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且證人林祺易施作霖經傳喚到 庭作證,故已無引用其警詢時所為陳述之必要。三、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 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 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 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 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 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 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 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其



餘各項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除被告官宇隆部分爭執證人林 祺易、施作霖於警詢筆錄以外),被告等5 人於準備程序時 表示不爭執(院二卷第21頁),且檢察官、被告5 人及辯護 人於審理中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 酌該等證據作成之客觀情況均無不當,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 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認應具有證據能 力。
貳、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和理由:
㈠訊據被告周承毅蘇瓵靚官宇隆均坦承有非法多層次傳銷 罪之犯行(院三卷第25頁背面至第26頁);另被告唐淑媞固 坦認其經周承毅蘇瓵靚招攬而投資參加萬通公司,惟否認 有何非法多層次傳銷罪之犯行,辯稱:伊自102 年10月底開 始投資萬通公司1999美元套餐先後共4 單位,上線是蘇瓵靚 ,下線為謝鳳英,伊以無摺存款方式匯款予蘇瓵靚,萬通公 司的電子帳戶是周承毅替伊設定,獲利有100 日利息,每日 美金32元,其中美金16元存到電子錢包、另外美金16元存到 購物錢包無法領出,之後百人網可做購物使用,萬通公司的 產品是七重雲,在雲端操作,但伊沒使用過,周承毅說萬通 公司在美國有投資很多商品,因時間太久伊想不起來,公司 制度也有拉新人加入的獎金,謝鳳英自己有去聽3 、4 次說 明會,伊聽了第1 次說明會就加入,第2 次伊就帶謝鳳英去 聽說明會,伊比謝鳳英早幾天加入,是伊跟謝鳳英說的,蘇 瓵靚也有跟她說明,謝鳳英把錢匯到伊的帳戶,伊再轉匯給 蘇瓵靚云云(警8400卷第309-311 頁;偵21479 卷第196 頁 ;院一卷第186 頁、院三卷第25頁背面)。 ㈡經查:
1.萬通集團之負責人徐明、執行長劉幟在美國等地(不含臺灣 )設立萬通公司,並約於102 年間推出附表一所示之5 種套 餐,以對全球不特定大眾銷售萬通奇蹟網之「萬通幸運雲」 、「萬通雲空間」、「萬通雲電台」、「萬通雲書庫」、「 萬通電視頻」、「萬通雲交友」、「萬通雲遊戲」共7 項雲 端產品,而各該套裝除均可使用上述雲端產品外,並搭配不 同之分紅暨招攬他人加入購買之獎金制度,且以已屬會員者 ,替新加入者湊足點數並完成註冊,而為新加入者購買套餐 暨加入成為萬通公司會員之條件。其中銷售價格最高即每單 位美金1999元董事級別之分紅、獎金內容如附表二所示。又 徐明、劉幟思及自同年6 月起吸收臺灣之民間游資,乃指派 集團重要成員顧小美提早於同年4 或5 月間來臺開始推銷上



述方案,李玉麟余佩芬胡宗儀關少鈞林祺易、李秉 榮、張家宗周承毅許立綸蘇瓵靚唐淑媞官宇隆等 人先後加入,及有如附表三所示之會員加入。被告周承毅關少鈞之介紹而加入、被告蘇瓵靚周承毅之介紹而加入、 被告唐淑媞蘇瓵靚之介紹而加入、被告官宇隆林祺易之 介紹而加入後,⑴被告周承毅於102 年10月31日在高雄市中 正路摩斯漢堡店說明關於萬通公司投資,由蘇瓵靚偕同唐淑 媞、梁譯心前去聽取,經被告周承毅介紹招攬蘇瓵靚出資購 買董事Ⅴ型套餐2 單位,蘇瓵靚因而成為被告周承毅之第一 層下線;⑵唐淑媞梁譯心亦在場受招攬各出資購買董事Ⅴ 型套餐4 單位、13單位,而成為被告蘇瓵靚之第一層下線, 嗣梁譯心再重購董事Ⅴ型套餐2 單位;另被告蘇瓵靚於102 年11月間說明分享投資萬通公司經驗以招攬曾涪羚,且同年 月25日一同前去高雄市建國路與大順路特力屋附近之荷里特 咖啡廳,曾涪羚出資購買董事Ⅴ型套餐2 單位,經安排成為 被告蘇瓵靚之第二層下線;⑶被告唐淑媞於102 年11月間, 偕同謝鳳英前往高雄市六合路與民族路附近,聽取周承毅關 於萬通公司說明會,謝鳳英出資購買董事Ⅴ型套餐7 單位, 謝鳳英因而成為被告唐淑媞之第一層下線;⑷被告官宇隆施作霖瀏覽林祺易之關於萬通公司網頁分析資料,由被告 官宇隆先加入萬通公司後,招攬施作霖出資購買董事Ⅴ型套 餐1 單位,施作霖因而成為被告官宇隆之第一層下線,嗣再 重購董事Ⅴ型套餐1 單位等情,均為被告周承毅蘇瓵靚唐淑媞官宇隆於偵、審中所不爭執,且其中被告周承毅蘇瓵靚官宇隆俱坦承有非法多層次傳銷罪之犯行,又參諸 ①證人關少鈞於警詢時證稱:102 年4 月在臺北市信義區的 摩斯漢堡店余佩芬介紹伊認識萬通公司,後來伊跟被告 周承毅說可以參考,伊把錢匯到公司的帳號,是余佩芬的 下線,萬通公司的運作模式以1 單位1999美元計算,每日 利息16美元電子幣,還有16美元購物幣,100 日利息加上 400 美元再加1 個重購證明,即可加購1 單位,余佩芬在 臺北承租69會館辦後台操作說明會,邀請伊幫忙講解,伊 並非公司授權或員工,被告周承毅林祺易是伊的下線, 介紹新人加入直接上線可獲得美金380 點,就伊所知公司 只有七重雲的雲端服務可以使用等語(警8400卷第144-15 4 頁),於審理時證稱:被告周承毅林祺易是伊的直接 下線,伊會有推薦獎金380 美元,下線再延伸出去,伊會 有點數即所謂間點獎金,加入的模式有2 種,第1 種方式 自行匯款到海外公司及輸入推薦人編號,第2 種方式可以 跟任何會員購買點數,透過點數在後台註冊並輸入推薦人



編號,伊是受邀去69商務會館的說明會做講解等語(院二 卷第161-165 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周承毅於警詢、偵訊時陳述:伊和關少鈞 是朋友,102 年5 月間關少鈞找伊講解萬通公司,關少鈞 另外在臺北69會館商務中心有說明會,於同年6 月底伊才 加入萬通公司投資7 單位,架設自己的網站,以萬通公司 趨勢觀察站作標題,被告蘇瓵靚看到伊的網站,於10月底 跟伊聯絡,萬通公司的運作模式以1 單位1999美元計算, 每日16美元利息,還有16美元分數放在購物錢包,且100 日利息加上400 美元再加1 個重購證明,即可加購1 單位 ,因為被告蘇瓵靚說很多人在問,所以伊去高雄辦1 場說 明會、1 場後台教學,來參加約15人,被告蘇瓵靚把投資 1 單位現金拿給伊,伊還替她代墊1 單位,又被告唐淑媞 邀約謝鳳英加入,萬通公司投資標的很多,但伊沒有看過 實體,只知道七重雲的雲端服務,關少鈞有跟伊講解公司 獎金制度,伊也有跟下線說明等語(警8400卷第165-175 頁;偵21479 卷第57-58 頁),於審理時證稱:萬通公司 的帳號可以看到自己的直接下線,被告蘇瓵靚是伊的下線 ,拉新人加入下線有直接推薦獎金,下線再加入下線時也 有點數,被告唐淑媞是被告蘇瓵靚的朋友,是被告蘇瓵靚 的下線,如果要註冊必須在線上買分數,通常是跟上線買 分數,伊才有辦法幫下線註冊,伊用自己電子錢包幫被告 蘇瓵靚註冊2 單位,事後被告蘇瓵靚給伊1 個單位的錢, 梁譯心是被告蘇瓵靚的下線,是被告蘇瓵靚跟伊說梁譯心曾涪羚要加入當下線,至於謝鳳英是被告唐淑媞的下線 等語(院二卷第144-150 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蘇瓵靚於警詢、偵訊時陳述:伊在網路看 到萬通公司的投資機會而跟被告周承毅聯絡,102 年10月 31日在高雄市中正路摩斯漢堡,伊、被告周承毅唐淑媞梁譯心在場,被告周承毅說有萬通公司的投資機會,伊 當天就加入,是被告周承毅替伊代墊先轉分數2 單位註冊 ,伊給被告周承毅1 單位的錢,被告唐淑媞也是當天加入 拿錢給周承毅,被告唐淑媞梁譯心是伊介紹,排在伊的 下線,梁譯心是102 年11月7 日加入,之後被告周承毅辦 說明會2 場,他說每單位每日可領息美金32元,直接推薦 可獲利380 美元,下線再找到下線也有間接推薦獎金,該 公司有投資雲端產業、七重雲等,後來伊將自己投資的錢 ,含下線唐淑媞謝鳳英梁譯心的錢轉匯給被告周承毅 ,是被告周承毅幫忙設定帳號等語(警8400卷第212 -222 頁;偵21479 卷第59-60 頁),於審理時證稱:伊的上線



是被告周承毅,伊的第一層下線是被告唐淑媞梁譯心, 她們都是伊的朋友,伊跟她們分享說這件事,而謝鳳英是 被告唐淑媞介紹加入,是被告唐淑媞的下線,至於曾涪羚 是伊跟她講,伊基於上下線考量把她安排在梁譯心的下線 ,伊知道有推薦獎金就是分數,下線唐淑媞梁譯心、曾 涪羚投資的錢給伊,伊再轉給被告周承毅請他買分數註冊 等語(院二卷第150 頁背面至第154 頁)。 ④證人梁譯心於於警詢、偵訊證述:伊是被告蘇瓵靚告知有 萬通公司投資案而加入,伊的下線曾涪羚是被告蘇瓵靚安 排,是被告蘇瓵靚邀約加入,因為規定1 個人只能有2 個 下線,伊不認識曾涪羚,萬通公司每單位每日領息32美元 ,該公司投資雲端產業、七重雲等等,伊投資款直接拿給 被告蘇瓵靚,伊前後總共15單位,推薦新人加入會有推薦 獎金,伊實際投入80多萬買13單位,伊不清楚萬通公司的 營業項目、銷售商品、獲利來源等語(警8400卷第437-44 5 頁;偵21479 卷第197-198 頁),於審理時證稱:伊是 被告蘇瓵靚的介紹而加入萬通公司,被告蘇瓵靚帶伊去聽 被告周承毅在高雄的說明,伊把投資額交給被告蘇瓵靚, 她說錢轉交給被告周承毅,然後伊在電腦上可以看到自己 的帳戶,是被告周承毅幫伊設定,伊知道每天利息美金16 元,人總是有點貪字,伊以為像投資基金那種,公司也有 雲端產品可購買,伊出金共拿回30幾萬元,印象中有1 次 被告唐淑媞謝鳳英一起去被告周承毅南下說明的現場, 伊與謝鳳英不熟,也不清楚被告唐淑媞謝鳳英是否投資 ,因為當時1 個人底下只能放2 個,被告蘇瓵靚的下線2 人已滿,所以將她朋友曾涪羚排在伊的下線,但伊不認識 曾涪羚,伊共買13單位,後來用帳戶內點數重購2 單位等 語(院二卷第190 頁背面至第199 頁)。
⑤證人曾涪羚於警詢、偵訊時證述:伊不認識梁譯心,被告 蘇瓵靚先邀約伊加入萬通公司,之後102 年11月在高雄市 武廟路咖啡廳,被告蘇瓵靚周承毅在場,伊直接拿12萬 元給被告周承毅投資2 單位,1 單位每日利息16美元,還 有16美元分數放在帳戶內可購物使用,且100 日利息加上 400 美元再加1 個重購證明,即可加購1 單位,推薦1 位 新人加入可領獎金380 美元,伊不清楚萬通公司營業項目 、銷售商品、獲利來源等語(警8400卷第424-431 頁;偵 21479 卷第198 頁),於審理時證稱:被告蘇瓵靚跟伊講 萬通公司投資案,她說1 單位1999美金,每天利息16美元 ,另16美元是網購金,還有上下線的推薦獎金380 美元, 伊聽評估還可以就投資2 單位,錢是後來拿給被告周承毅



,當時被告蘇瓵靚也在場,被告周承毅幫伊KEY 單註冊帳 號密碼,伊沒有申請出金等語(院二卷第200-204 頁)。 ⑥證人謝鳳英於警詢、偵訊時證述:伊因相信被告唐淑媞說 加入萬通公司可每日領息32美元而購買7 單位,第1 次匯 款給被告唐淑媞是102 年11月6 日,先後共匯434,000 元 ,伊的上線是被告唐淑媞,她說拉1 位新人加入可賺380 美元,伊不清楚萬通公司營業項目、銷售商品、獲利來源 等語(警8400卷第454-459 ;偵21479 卷第197 頁),於 審理時證稱:伊先認識被告唐淑媞的先生,係被告唐淑媞 跟伊講萬通公司後,因為信任她才加入投資,究竟在被告 周承毅南下2 場說明會之前或之後,伊不記得,第1 次是 102 年11月6 日匯款給被告唐淑媞,她說1 單位計息每日 32美元,獲利很好,其中16美元是現金可以出金,另16美 元可以購物,還有雲端產品,被告唐淑媞說她邀請伊加入 ,她是伊的上線,拉下線1 單位獎金380 美元,伊先買3 單位,再追加4 單位,共7 單位等語(院二卷第205-214 頁)。
⑦證人林祺易於審理時證稱:伊透過朋友關少鈞介紹而參加 投資萬通公司,第1 次投資的錢是給關少鈞,被告官宇隆 是伊介紹而參加,伊並非公司職員或擔任職位,單純係因 有獎金的吸引,會推薦其他人一起來投資,伊習慣在網路 、FB社團、部落格PO文個人對投資案的意見,伊是純投資 ,因為投資本身有推薦獎金,自然為了賺取推薦獎金去找 朋友加入,凡投資萬通公司即有上下線關係,被告官宇隆 看到網路社團或部落格而主動來問伊,他投資2 單位的錢 是交給伊,當初伊投資萬通公司是看上獎金制度,第1 個 原本有分紅16美元利息,第2 個推薦獎金很吸引人,萬通 公司有所謂電子幣,自己可以直接用電子幣替下線註冊, 若電子幣不夠就會再跟上線購買,即下線把投資款交給伊 ,由伊用電子幣替下線註冊,伊的電子幣不夠再跟上線買 ,公司的產品伊使用過雲端空間、雲端硬碟,但伊認為有 進步空間,後面都一直在開發中,功能差不多就是這樣子 等語(院二卷第90-98 頁)。
⑧證人施作霖於偵訊證述:伊於102 年9 月底參加投資萬通 公司,是國中同學即被告官宇隆介紹,伊先購買1 個單位 ,拿現金給上線被告官宇隆,獲利每日32美元,分別存16 美元到購物錢包及電子錢包,這是被告官宇隆跟伊說明的 ,伊領過出金的美金670 元,匯到伊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伊不清楚萬通公司營業項目、銷售商品、獲利來源等語 (偵21479 卷第201-202 頁),於審理時證稱:伊和被告



官宇隆一起在FB看到萬通公司,被告官宇隆有錢先去投資 ,伊是之後才參加,伊委託被告官宇隆拿錢給林祺易,然 後在網路上問林祺易取得電子帳號與密碼,萬通公司的FB 提到介紹人會有推薦獎金,被告官宇隆知道介紹伊加入萬 通公司會有推薦獎金,他沒有把推薦獎金退給伊,後來伊 有成功出金過1 次,及再重購1 次1 單位等語(院二卷第 103 頁背面至第107頁)。
由上開證人蘇瓵靚謝鳳英證詞,可知謝鳳英係被告唐淑媞 之朋友,經被告唐淑媞介紹萬通公司而加入投資、聽取說明 會,且將投資款直接匯給被告唐淑媞,並成為被告唐淑媞之 下線,此情應堪認定。另有證人李玉麟於警、偵訊(警8400 卷第57-73 頁;他卷第36-39 頁)、戴秀純於警、偵訊(警 8400卷第88-94 頁;偵21479 卷第61-62 頁)、胡宗儀於警 、偵訊(警8400卷第104-113 頁;偵21479 卷第277 頁)、 余佩芬於警詢(警8400卷第124-134 頁)、張家宗於警詢( 警8400卷第258-267 頁)、李秉榮於警詢(警8400卷第290- 299 頁)所述在卷可參。此外,復有萬通公司網站資料、萬 通公司產品及會員發展方案、李玉麟之手繪組織圖、戴秀純 之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胡宗儀之手繪組織圖、胡宗 儀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及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余佩 芬之手繪組織圖、關少鈞之手繪組織圖、周承毅之手繪組織 圖、林祺易之手繪組織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清單(受搜索人蘇瓵靚) 及照片、蘇瓵靚之手繪組織圖、許立綸之手繪組織圖、張家 宗之手繪組織圖、官宇隆之手繪組織圖、李秉榮之手繪組織 圖、唐淑媞之手繪組織圖、千禧城Line訊息擷圖、謝鳳英周承毅Line對話紀錄、謝鳳英唐淑媞Line對話紀錄、唐淑 媞提出之存款憑條執據附卷可考(警8400卷第25-49 頁、第 76頁、第97-101頁、第114 頁、第117-121 頁、第135 頁、 第155 頁、第176 頁、第195 頁、第223-226 頁、第236-23 9 頁、第251 頁、第268 頁、第284 頁、第300 頁、第316 頁、第322-325 頁、第470-484 頁;偵21479 卷第70頁、第 81頁、第212 頁),以及附表三所載之證據出處足稽,則此 部分之事實堪予認定。
2.萬通公司所推出如附表一所示之5 種套餐,商品內容一律均 為萬通奇蹟網之「萬通幸運雲」、「萬通雲空間」、「萬通 雲電台」、「萬通雲書庫」、「萬通電視頻」、「萬通雲交 友」、「萬通雲遊戲」共7 項雲端產品(參警8400卷第43頁 ),即同樣之7 種雲端產品,卻有美金399 元至1999元、彼 此間多達5 倍之價格差異,已如前述。又萬通公司進行附表



一所示套餐推銷過程中,雲端系統功能不完備之情形,亦為 上開證人證述如前;核與卷附萬通雲產品網頁列印資料(警 8400卷第43-49 頁)所顯示:僅有「萬通雲產品」、「雲產 品套裝」、「萬通奇蹟會員發展方案」之說明項目,其他並 無可以通往前述任何雲端產品之連結項目各節相吻合。果如 萬通公司之營業收入端賴銷售雲端產品之獲利,則附表一所 示之5 種套餐,其商品之堪用性顯有高度疑問致商品本身應 尚不具市場價值,且推銷、招攬人並非著眼於前述雲端商品 堪用與否即商品本身之價值,實係以與雲產品銷售幾乎無何 關聯之高額紅利、獎金為誘因,促使、招攬他人購買,而加 入購買套餐之人,所著重者亦非商品,而係此後得以獲取分 紅,並得招攬他人加入以賺取招攬獎金。質言之,推銷、招 攬人暨加入購買者雙方,對於各該套餐僅有徒具形式之商品 交易並收取費用及發放獎金,均心照不宣,亦足明認。 3.關於前述董事Ⅴ型套餐是否係變質性多層次傳銷方面: ⑴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經依法公布(103 年1 月29日經總統公 布)施行前之公平交易法,其所規制之多層次傳銷,係兼具 「參加人支付一定代價」、「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 紹他人參加」要件之行銷方式。而依前所認定之萬通公司營 業項目即係以附表一所示套餐銷售「萬通幸運雲」、「萬通 雲空間」、「萬通雲電台」、「萬通雲書庫」、「萬通電視 頻」、「萬通雲交友」、「萬通雲遊戲」共7 項雲端產品, 且加入購買人隨之取得可推薦他人加入購買並獲取相應獎金 之權利,其中購買董事Ⅴ型套餐者後續推薦他人購買之獎金 計發方式即如附表二之各該獎金所示各情,可知依萬通公司 之行銷制度,茲舉董事Ⅴ型套餐為例,乃係以購買者支付美 金1999元為加入條件,以取得推廣、銷售前述7 項雲端產品 及介紹他人加入購買,並可因整體組織之銷售業績而抽取一 定成數之獎金,具多層級組織特徵及層級獎金抽傭關係,而 核屬法令所規制之多層次傳銷無訛。
⑵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 勞務之合理市價者,即屬變質之多層次傳銷,而為法令所禁 ,且違法從事變質性多層次傳銷者應負刑事責任。查附表一 所示之五種套餐,連同董事Ⅴ型套餐在內,交易參與者均僅 有徒具形式之商品交易並收取費用及發放獎金,所銷售之雲 端商品堪用性極低而幾無市場價值,已經認定如前,則參加 人既得以推銷、招攬他人加入購買幾無市場價值之雲端產品 而取得獎金,另並得持續相當期間獲配分紅,參加人所獲取 之獎金、分紅等各項經濟利益,顯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



品之合理市價,主要乃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支付之款項,性 質上係屬法令所禁止之變質性多層次傳銷至為灼明。參諸董 事Ⅴ型套餐等附表一所示套餐之推廣,實際上存有以介紹參 與人數(人次)計酬(計算獎金)而非繫諸所推廣、銷售商 品合理市價之情形,苟為徒具形式之商品交易並收取費用及 發放獎金,抑或是萬通公司之正常運作、參加人所獲得之經 濟利益,端視後續不斷有人員加入,而逸脫基於推廣或銷售 商品之合理市價,即有形成變質多層次傳銷之虞。 4.萬通公司係以多層次傳銷之型態推廣、銷售董事Ⅴ型套餐等 附表一所示5 種套餐,最上層係萬通集團負責人徐明、執行 長劉幟、顧小美等成員,該等集團高層藉由附表二所示之高 額分紅、獎金誘使他人加入購買進而積極推銷董事Ⅴ型套餐 ,被告周承毅蘇瓵靚唐淑媞官宇隆依序加入購買,而 位在顧小美李玉麟余佩芬關少鈞林祺易等人之下, 渠等由上而下依序為①顧小美李玉麟余佩芬關少鈞、 「周承毅」、「蘇瓵靚」,蘇瓵靚下有唐淑媞梁譯心,「 唐淑媞」下有謝鳳英梁譯心下有曾涪羚,②顧小美、李玉 麟、余佩芬關少鈞林祺易、「官宇隆」、施作霖各情, 均已如前述。萬通集團高層於策劃附表二所示之高額分紅、 獎金之際,既已計畫得藉此鼓動他人加入購買並積極對外推 銷而招攬下線,則加入購買者為賺取獎金並將累計之「可兌 現分紅」折現取償,而發展自己之下層組織,顯係集團高層 預見並力促者,而加入購買並積極招攬下線者,亦得預見下 線、再下線……積極對外推銷而招攬新進會員,並可藉此持 續獲取萬通公司發放之獎金,是以萬通集團高層及加入購買 者,對於在組織中位於自己下層(含同線之直接下層及再下 層……)者所從事之招攬、推銷犯行,均有犯意聯絡、行為 分擔,而應論以共同正犯,斷不因曾否出面實際從事相關招 攬、推銷行為,抑或是其與同線之第一層上、下線以外人員 間,尚乏直接聯繫,而有不同之認定。準此,被告周承毅就 介紹蘇瓵靚成為其第一層下線(含再發展下線),被告蘇瓵 靚就介紹唐淑媞梁譯心成為其第一層下線,以及介紹曾涪 羚成為其第二層下線,被告唐淑媞就介紹謝鳳英成為其第一 層下線,被告官宇隆就介紹施作霖成為其第一層下線,應各 與徐明、劉幟、顧小美李玉麟余佩芬關少鈞林祺易 等人,存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而共負 責任。
5.又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 ,刑法第16條固定有明文。惟有無法文所定合於得免除其刑



之情形,係以行為人欠缺違法性之認識,且其自信為法律所 許可之情形在客觀上有正當理由為限,即依一般觀念,通常 人不免有此誤認而信為正當,行為人之欠缺違法性認識已達 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 4497號判決要旨參照)。萬通公司所推出如附表一所示之5 種套餐,連同董事Ⅴ型套餐在內,交易參與者均僅有徒具形 式之商品交易並收取費用及發放獎金,所銷售之雲端商品堪 用性極低而幾無市場價值,已如前述,則稍具常識、交易經 驗之人均應能知悉,萬通公司自始缺乏持續穩定之銷售商品 收入且無法於相當期間內予以改善,顯無足支應帳上所發放 高額分紅、獎金之折現。亦即,及早加入購買者或有利可圖 ,然在後加入者所累積之「可兌現分紅」,當再無人繼續加 入購買時,一方面既無從藉由充作註冊點數而折現取償,另 方面,萬通公司也乏充足現金滿足所有會員將帳上「可兌現 分紅」折算為現金(實體貨幣)。質言之,在後加入者所累 積之「可兌現分紅」即令再多,於市面上根本不具任何價值 而與廢紙無異,是以萬通公司推出之套餐,在本質上毋寧是 鎖定存有「我不會是最後一個加入」、「不會這麼倒楣被套 牢」之投機心態者,以坑殺「後」加入購買者來滿足「前」 加入購買者之金錢遊戲,斷不可能為現行法令所許。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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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