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王梅玲
非訟代理人 鄭玉鈴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0樓至0樓及00 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慧姝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 對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 對 人 王顯忠
王顯群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 對 人 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李淑貞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相 對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瑞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債務人王梅玲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 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 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已受本院110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242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 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 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42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 有本院上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佐卷可考,應堪信為真實。是 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之確定,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 請復權,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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