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1年度,85號
PCDV,111,消債聲,85,202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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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李蘭玉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李蘭玉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 務,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4號裁定免責確定, 爰依法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84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清算事件、109年度司執消 債清字第130號清算事件、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4號聲請 免責事件全卷查明屬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 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前揭法律規定 ,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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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