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1年度,61號
PCDV,111,消債聲,61,2022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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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申嘉豪
代 理 人 李艾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申嘉豪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 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 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 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 1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11年3月15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 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 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自 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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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