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趙佑全(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6,88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 (15+1)×43×10=3,060);並
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
,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陳報「聲請清算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
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
董事執行業務者)」?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
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 日(即民國111 年4 月26日)回溯5 年
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三、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
四、陳報「聲請清算前2 年內(即自109 年4 月27日起至111 年
4 月26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
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陳報聲請前2 年(自109 年4 月27日)起迄今收入(含贍養
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
)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110 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
並請詳為說明聲請人是否有加入計程車隊?所稱工地臨時工
之工作內容為何?如何計算薪資?倘仍主張每月薪資未達投
保薪資,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六、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
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
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
回金額各為若干))。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