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顏敏如
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附 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53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2人,連同聲請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 元計算:3×10×51元=1,53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 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
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具體釋 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請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說明。又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民 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 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 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 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 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2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 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三、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民國109年6月7日)起迄今 ,期間如有財產變動狀況(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 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
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 、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 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 之地號、建號)。另請說明聲請人陳明「名下汽車業經判決 所有權不存在」之原因為何?暨請提出相關判決供參。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於聲請清算前5年內(即111年6月7日 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 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可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詢)。六、請說明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 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 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 出該營利事業單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 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109年6月7日起至11 1年6月6日)」及「聲請清算時迄今」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聲請前2 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 產(含名稱、種類、數量)、存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 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基金、外幣、保險單(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 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 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 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可向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 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擔保債權 、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 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薪資【請提出自109年6月份至迄今之每月薪資袋 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 書、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 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 、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 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陳報聲請人有
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若為打零 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 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有 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 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
㈢必要支出數額:請聲請人再確認聲請清算前2年及聲請本件清 算時迄今之個人必要生活支出,是否仍以新北市公告最低生 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請注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 條之2各項規定與立法理由後,再為陳報。又倘聲請人選擇 不依上開規定為最低生活費之陳報,即應釋明及詳列「聲請 清算前2年」及「目前」每月必要支出總額、具體項目、各 項支出之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並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 式陳報),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 帳存摺內頁等);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 條第1項已列舉債務人必要支出之項目,故逾此範圍之支出 ,請聲請人特別說明其得列為必要生活費用之原因並證明其 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 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八、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製作親屬系統表,有無依 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 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 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倘有受扶養之人,則請補 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 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至今,有無 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 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 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 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九、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 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釋明文件。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 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經扣押 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
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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