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324號
PCDV,111,消債更,324,202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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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黃靚宸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連睿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參仟肆佰肆拾元(按債務人 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 ?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 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 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並提出前置調解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 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 調解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前於民國101年間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債務協商,後因未履約致毀諾之原因為何 ?聲請人應陳報於101間每月收入及支出各為若干?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 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 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 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即民國111年5月4日) 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五、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9年5月4日起至111年5月3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 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 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 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 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




六、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 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 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 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 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 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 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 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自109年5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 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 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 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及應陳報聲請人有無 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自109年5月迄今之每月膳食、衣服、教育、  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醫療、稅  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  「個人」必要支出數額(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  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並製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  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提出應受扶養人陳品睿及扶養義 務人陳才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提出聲請 人聲請更生前2年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陳品睿之扶養金額及 其證明文件,陳品睿陳才宏之109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㈤應陳報聲請人應何未居住於戶籍址?現居住房屋為何人所有 、基於何法律關係居住於上址?請提出最近3個月之繳交房 租相關證明,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該人是否得分擔 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七、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 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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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