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吳偉良
代 理 人 張繼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翊芳
附 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暫依聲 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7人, 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7×51×10=3,570元)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 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 、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 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另請聲請人提 出目前收入證明,如薪資轉帳明細、薪資明細(袋),如領 現金請提出收入結書。
三、請提出本件先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 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進行協議之 相關資料,包含以下事項:說明與何金融機構進行協議,並 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 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四、請聲請人陳報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09年6月起至迄今之 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
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 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 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 、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 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 ,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身心障礙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 內頁等)。另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 用?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並提出該家屬、親友之聯絡 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 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提出聲請人106年度、107年度、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正本、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報表編號:PLR2)。
七、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3名女兒吳○○、吳○○、吳○○,其有無任 何收入來源?是否領有其他社會補助或其他租金收入等各種 收入?併提出上開受扶養人之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吳○○在學證明。
八、請聲請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6年度以來迄今於 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 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 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九、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 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如有「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 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 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十、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及上開受扶 養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及集保存摺,並依公會所 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 前2 年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存款、集保存摺完整交易紀錄明
細,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 義務。
、聲請人名下有機車1部,請提出該車輛之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 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 )。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 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 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 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 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 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 請說 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 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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