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11年度,107號
PCDV,111,抗,107,202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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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07號
抗 告 人 瑄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奎宏
相 對 人 漢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勤財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本院
111年度司票字第3403號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定有 明文。次按本票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則執票人聲請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時,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且本票 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 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對於此項聲請所 為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 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發 票人如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 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 字第22號、93年度台抗字第83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執票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 年利6釐計算利息;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為見票即付,應 以其提示日為到期日,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 97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經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4日向抗告人提示,竟未獲兌 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三、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110年11月15日簽發系爭本 票未記載付款地、發票地,自應以發票人住所地或營業處所 之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而發票人即抗告人之營業處所在台北 市,則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管轄權洵屬錯誤。又系 爭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利息之起算日應自提



示日起算,若無法證明提示日為何,則應自本票裁定送達債 務人時起算。另系爭本票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 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提示,若本票未經合法付款提 示,即無從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發票人抗辯聲請本票裁定 前,未經執票人持本票合法提示,即應由相對人就有無合法 提示之待證事實負舉證責任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簽發系爭本票,經提示未獲付款, 乃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業據 相對人提出系爭本票為證(詳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403號 卷《下稱司票卷》第9頁)。原審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 ,認系爭本票並未欠缺本票應記載之事項,而為准予強制執 行之裁定,經核並無違誤。至於抗告人抗辯系爭本票應由發 票人即抗告人營業處所之法院為管轄等語。惟查,系爭本票 票面記載:「三、付款地:受款人營業所在地等語」。而受 款人即相對人營業所在地為新北市中和區等情,有經濟部商 工登記公司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1頁),揆諸首 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抗告人抗辯本院無管轄權等情, 並無理由。抗告人又抗辯相對人未執系爭本票為付款提示, 相對人需就已執本票提示負舉證責任等情。惟系爭本票既載 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字樣,揆諸上開說明,相對人於 聲請法院裁定系爭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時,即無須提出已為付 款提示之證據,僅需主張提示不獲付款,即為已足。本件相 對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系爭本票時,即已主張於 111年5月4日向抗告人提示系爭本票,未獲付款等語(司票 卷第8頁)。抗告人若抗辯相對人未為提示,應負舉證之責 ,惟抗告人未就此節舉證,則難認抗告為有理由。抗告人另 抗辯系爭本票遲延利息之起算日應以本票裁定送達抗告人之 日起開始計算等語。然查,系爭本票為未記載到期日之票據 ,應以執票人提示本票之日為到期日,而相對人已於111年5 月4日提示系爭本票予抗告人等情,業如前述,則依票據法 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對人 請求自111年5月4日起計算遲延利息,自屬有據。抗告人上 述抗辯為無理由,礙難准許。是以,原裁定准許相對人系爭 本票強制執行之聲請,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 ,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



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附表: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到期日 備考 瑄品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11月15日 3,500,000元 未記載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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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瑄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