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11年度,709號
PCDV,111,家非調,709,2022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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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1年度家非調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鄭婉玉
相 對 人 鄭嘉雄
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 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經核其性質,係 屬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而本件受扶養權利人即相 對人目前實際住居地為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此有聲 請狀、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 由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 轄權,爰依職權移轉所屬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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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