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1年度,94號
PCDV,111,家救,94,2022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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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94號
聲 請 人 陳芊羽



相 對 人 徐嘉佑

徐瑞陽

徐瑋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內,關於「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5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度輔宣字第56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 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 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 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郁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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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