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王嘉和
王榮文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朱彩雲
共 同
代 理 人 林雅君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王明川
王偉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 法相關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嘉和、王榮文對相對人王明川 、王偉任起訴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家繼訴字 第74號審理在案,尚非顯無勝訴之望。茲聲請人無力支付該 案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 律扶助獲准,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法律扶助 法第63條規定,請求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板橋 區)影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影本、 案件概述單影本、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影本、審查表影本 為證。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許怡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