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744號
聲 請 人 應莞欣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元。第 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 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 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 、第30條之 1所明定。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 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 於民國111年6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繳聲請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4日合法送達聲請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 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