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11年度,163號
PCDV,111,司簡聲,163,2022072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簡聲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欣湛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駿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侑勳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此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 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侑勳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之戶籍所 在地在新北市新店區,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66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