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11年度,120號
PCDV,111,司簡聲,120,2022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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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簡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李建興
相 對 人 尤來發
黃淑文
黃孟亮
吳香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相對人尤來發之部分,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本件關於相對人黃淑文黃孟亮之部分,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件關於相對人吳香梅之部分,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 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 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尤來發、黃淑文黃孟亮吳香梅為公 示送達,查上開相對人之戶籍所在地分別在高雄市燕巢區、 臺北市士林區、臺北市士林區、桃園市桃園區,揆諸首開法 條規定,本件自應分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 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66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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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