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826號
TCDM,104,訴,826,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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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26號
                   104年度訴字第8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育愷
選任辯護人 詹閔智律師
      張崇哲律師(於105年8月4日解除委任)
      黃瑋俐律師(於105年8月4日解除委任)
被   告 劉家凱
選任辯護人 施驊陞律師
      鄭謙瀚律師
      邢建緯律師
被   告 劉定豐
選任辯護人 劉育廷律師
      周仲鼎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
度偵字第31283號、104年度偵字第7942號)及追加起訴(104年
度偵字第6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8日 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 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 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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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