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109號聲 請 人 蔡碧玲 相 對 人 周琦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所聲請貳紙本票之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之日期(聲請狀 及附表均未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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