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248號
PCDV,111,司拍,248,2022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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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陳平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瑩樺允合企業社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 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 ,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4,500,000元,然其僅繳納聲請費1,000元,尚有1,000元 未繳足,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通知命於7日內補正, 此項通知已於111年7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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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