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78號
PCDV,111,司拍,178,2022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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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陳昶旭陳耀昇之繼承人

陳王淑賢即陳耀昇之繼承人

陳永順陳耀昇之繼承人


陳永恭陳耀昇之繼承人


陳紅君陳耀昇之繼承人

關 係 人 蔡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 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最 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同法第881條之17亦有明文。故最高 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 三人所有,抵押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陳耀昇於民國102年1月29日 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陳昶旭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 ,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 記在案。嗣由相對人陳昶旭陳王淑賢、陳永順陳永恭陳紅君於102年6月19日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茲債務人 對聲請人負債92萬7,139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



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 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房屋抵押貸款 契約書、繳款紀錄等影本為證;又本件抵押物於抵押權設定 後因繼承移轉於相對人,惟依民法第867條規定,抵押權不 因此受影響。本院於111年5月20日及6月9日發文通知相對人 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及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 其迄未表示意見。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 表所示之抵押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之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 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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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