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2797號
PCDV,111,司促,22797,2022072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7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良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捌佰壹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良成於民國93年06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6
月07日起至民國97年06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7月22日止累計136,815元正
未給付,其中38,434元為本金;98,381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
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279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8434元 李良成 自民國111年07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