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78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高麗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其
中參萬柒仟參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高麗恩於民國89年02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1
年06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43,589元整未按期給付﹝參
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
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