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2762號
PCDV,111,司促,22762,2022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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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7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黃凌莉
債 務 人 蔣碩廣



債 務 人 莊彩蓮



債 務 人 蔣中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伍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莊彩蓮、蔣碩廣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
伍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蔣碩廣前就讀東海高中及黎明技術學院邀同
債務人莊彩蓮、蔣中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72,978元,約
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
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
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
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蔣碩廣自111年3月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72,978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莊彩蓮、蔣中ㄧ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27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7559元 莊彩蓮、蔣中ㄧ、蔣碩廣 自民國111年2月4日起 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 年息0.9% 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年息1.15%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7月17日止 年息1.275% 自民國111年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75% 002 新臺幣 235419元 莊彩蓮、蔣碩廣 自民國111年2月4日起 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 年息0.9% 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年息1.15%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7月17日止 年息1.275% 自民國111年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7559元 莊彩蓮、蔣中ㄧ、蔣碩廣 自民國111年 3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235419元 莊彩蓮、蔣碩廣 自民國111年 3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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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