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1920號
PCDV,111,司促,21920,202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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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9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黃科文

江麗紅

黃木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參佰壹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科文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江麗
紅及黃木添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10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60,112 元,約定應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
年之日起開始分 120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
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
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黃科
文自民國111年04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
金 186,319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
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
部到期。另債務人江麗紅黃木添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
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
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19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86319元 江麗紅黃木添黃科文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04月20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 001 186319元 江麗紅黃木添黃科文 自民國111年04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 001 186319元 江麗紅黃木添黃科文 自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九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86319元 江麗紅黃木添黃科文 自民國111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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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