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1682號
PCDV,111,司促,21682,202207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68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方欣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柒仟陸佰伍
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