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4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明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柒佰肆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明郎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56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2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
7月13日止累計559,746元正未給付,其中542,962元為本金
;15,991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14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42962元 黃明郎 自民國111年07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0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