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1307號
PCDV,111,司促,21307,202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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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30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非訟代理人 黃麗蓉




債 務 人 鄭簡貝佳即簡貝佳即簡柳瓊簡柳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玖佰肆拾元
,及其中捌萬壹仟柒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三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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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