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27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吳承駿
債 務 人 陳鑫鑾
債 務 人 杜慶華
一、債務人陳鑫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陸仟
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陳鑫鑾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鑫鑾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杜慶華給付之。
債務人陳鑫鑾、杜慶華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