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1270號
PCDV,111,司促,21270,202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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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2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楊鎮愷


債 務 人 王少承即王志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參佰肆拾貳
元,及其中肆萬伍仟肆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
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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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