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22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沈中玄
債 務 人 吳進益即吳進隆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麗美即吳進隆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麗嬌即吳進隆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麗鳳即吳進隆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進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