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1148號
PCDV,111,司促,21148,2022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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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148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顏和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捌佰壹拾貳
元,及其中玖萬玖仟柒佰柒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1/4/18起向聲請人申請租
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
費費用新臺幣99770元及違約金(專案補貼款)新臺幣42元共
計新臺幣99812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
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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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