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1146號
PCDV,111,司促,21146,2022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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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146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張志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玖佰玖拾元,及新臺
幣貳萬伍仟肆佰肆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伍
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1/8/20起向聲請人申請租
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
費費用新臺幣25440元及違約金(專案補貼款)新臺幣58550元
共計新臺幣83990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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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