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1061號
PCDV,111,司促,21061,2022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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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06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陳慈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捌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
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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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