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02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沛儀即陳宛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
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4年1月2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
款總額為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1月26日清償,
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
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9月10
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72529元未獲清償,餘
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
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二、為此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證1:帳務明細。證2: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