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915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王偉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玖仟柒佰伍
拾陸元,及其中貳拾肆萬捌仟玖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