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0651號
PCDV,111,司促,20651,202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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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65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明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柒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
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明逸於民國(下同)111年2月18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25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8年2
月18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9.680固定
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二)、惟債務人該筆
借款自民國111年4月18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
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45,799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
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
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
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
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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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