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59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炯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柒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炯安於104年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1年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1,273元整未為清償
(消費款48,735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838元整及違約金700
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8,735元自111
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