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0293號
PCDV,111,司促,20293,202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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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29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王筱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玖萬參仟參佰零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按延滯第一個月當
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
月為限;(二)肆拾壹萬陸仟伍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
金陸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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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