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10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員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捌佰捌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三點一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