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058號
債 權 人 何宗奕
非訟代理人 曾美寶
債 務 人 光品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朝順
人
一、債務人光品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肆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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