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0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鄭敏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肆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敏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29日止累計104,440元正未
給付,其中28,040元為消費款;72,800元為循環利息;3,6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
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
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00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040元 鄭敏華 自民國111年06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